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8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0时45分,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晋E****2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津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丽区和顺家园六区南侧附近时,与对面驶来的由柴某某驾驶牌号鲁H****U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1mg/100ml,属醉酒。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日双方和解,焦某某一次性赔偿柴某某经济损失9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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