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镇**街**组**号,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号**号。2009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N****8的红色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市河东区新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容道交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车行驶路段为城市快速路。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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