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8********,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村**号,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路**号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6的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中山北路行驶至民权门桥下左转育红路至格林豪泰酒店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海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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