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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1********,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公司**,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津JY****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景花园门前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其驾驶车辆的前部及左侧前部与在其前方停放的郭某某的鲁N9****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后部及左侧后部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焦某某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7mg/100ml,系醉酒驾驶;郭某某之损伤不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焦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峰

代理检察员:杜梅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河西区和平区**路**里**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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