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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平县**街道**村**排**号,现住址东平县**街道**街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晚,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汉动A3电动四轮车沿东平县加油广场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遇民警执勤。为躲避民警追查,被告人焦某某将车停至东平县**附近,后在车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魏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身份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曙光

检察官助理刘晓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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