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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租住在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20年10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德州市陵城区**路**酒店路段停车入位,因占用停车位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带至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陵城派出所,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在陵城派出所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被告人焦某某带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其租房处,联系方式: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份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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