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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所东侧**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蒙D6****号小型轿车沿**镇山丹小区南侧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罕山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罕山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与沿罕山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乌某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乌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车辆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245.45 mg/100 ml。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焦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赔偿乌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斯 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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