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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7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开发区**路**号**苑**幢**室。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2****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展路国明岗处被执法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2mg/100ml。

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等证据;

5.抽取血样现场视听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宁翠翠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开发区**路**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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