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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号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B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丰快速路丰润区南台道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韩某某驾驶的冀B3****号小型轿车相撞。经司法鉴定,焦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5.0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焦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博元

检察官助理:凌然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小区**号楼**门**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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