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栾城区**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栾城区**路与**大街路口处时,被栾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焦某某血液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8.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岩青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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