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镇**小区。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人焦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白色奥迪牌轿车上路行驶,沿槐河路驶至龙门大街交口附近时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焦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0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赞皇县公安局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赞皇县公安城区分局到案经过、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镇**小区;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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