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车,在本市二道区沿自由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盛大街交会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吉AA****号小型车发生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32.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焦某与陈丽群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王 琳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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