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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0********,汉族,中专文化,东明县**镇人民政府职工,住东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20时36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站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附近后,调头行驶至东明县**路**小区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2mg/100ml。被告人焦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证人胡某某证言;5.被告人焦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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