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路**号,现住址济宁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园门口,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随即由现场医护人员提取血样后送检,经济宁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06mg/100m。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视频听材料目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执法民警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月森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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