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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园**室。2011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饮酒后驾驶晋K****9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定县东升路段时,被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验照片、吸毒成瘾资格认定书、查获材料、驾驶证、行驶证材料、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前科材料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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