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19年11月28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路**公寓**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临时号牌冀FD****小型客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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