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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6261965********,满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滦平县**镇**村吃饭期间饮酒,之后驾驶冀H*****号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镇**村路段,于同日20时许被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焦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5.7mg/100ml。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焦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秀林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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