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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路**村**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驾驶甘FG****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玉门市新市区通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油中专后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96.8mg/100ml,后民警又将其带至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0月30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焦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6.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敬弢

检察官助理:张桂花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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