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6********,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登封市大冶镇塔庙村附近饭店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长安牌普通面包车,沿乡村道路行驶约500米至大冶镇西刘碑村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6.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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