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4时28分,焦某某驾驶鄂F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平县西焦公路金刚街路口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焦某某口头传唤至西平县交警大队,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样。2019年8月19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是131.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