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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危险驾驶)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号,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鲁**小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1日20时20分许,焦某某酒后驾驶蒙F5****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鲁北镇**小区门前处时,被扎鲁特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号鉴定文书鉴定,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 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2.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斯琴高娃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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