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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在本市丰台区三营门慈孝宫酒店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在出警民警到场执行公务过程中,辱骂民警、拒不配合,被民警带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内。在所内醒酒期间,被告人焦某某无故踢踹房门,并踢踹前来查看情况的民警付某某腿部一脚。经鉴定,民警付某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焦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杨某某、白某某、袁某某、赵某某、马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付某某、杨某某、白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对被告人焦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出警执法记录仪录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值班室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21年1月13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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