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焦某某妨害公务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医药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2019年11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醉酒后在杭州钱塘新区****无故殴打值班保安赵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一方遂报警。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叶某某与特保杨某某根据指令抵达现场处置该起警情过程中,被告人焦某某辱骂民警叶某某,并用右手对叶某某背部击打一下,致叶某某左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后其被民警制服带至派出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蕾

代理检察员:江一鸣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