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42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坡**宿舍**巷租住民房(户籍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9月27日被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4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碑林区**小区**号楼东侧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殴打刘某某,后刘某某报警。长安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被告人焦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拒不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并对增援的民警进行谩骂、推搡、撕扯、脚踹、拳打等暴力行为,致使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及情况说明;
4.证人证言;
5.指认笔录;
6.伤情照片及诊断证明;
7.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
8.视听资料;
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10.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2017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材料贰页;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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