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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号楼**号。2018年8月9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4月17日、4月19日左右,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村**号楼**号的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骈俏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光盘一张、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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