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村组**号。因犯强奸罪,2012年6月6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20年5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5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2月18日、2月23日、2月26日,被告人焦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镇**村**村组**号的家中,先后4次容留朱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焦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②证人朱某某证言;③被告人焦某甲供述;④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焦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贝承兵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7月10日
附:一、被告人焦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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