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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某某,绰号**,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314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324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于201511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92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11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3日、4月16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日、5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纠集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冯卯镇、桑村镇无故滋事,多次采用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等暴力手段和堵门、拉横幅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威胁、恐吓、殴打被害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形成了以焦某某为首,以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6年3月26日中午,闫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某在饭店吃饭时因敬酒发生纠纷。当日下午16时,闫某某纠集被告人焦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驾车到山亭区**镇**村刘某某家门口,其中闫某某、孙某某等人进入刘某某家中,闫某某对正在卧室休息的刘某某进行殴打,后闫某某被刘某某追赶至门外,闫某某在门外对刘某某进行辱骂,焦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人持木棍、砍刀、钢叉等在刘某某家门口对刘某某辱骂、威胁,造成恶劣影响。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2.2017年3月,被告人焦某某纠集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到山亭区**镇**公司,采用打横幅、车辆堵门等手段帮他人讨债,拦截、辱骂、恐吓公司工作人员,致使该公司生产秩序不能正常进行,被迫停工,影响恶劣。

3. 2017年4月30日,为争夺沙场,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焦某某,焦某某又纠集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枣庄市山亭区**镇**水库刘某某的码头为刘某某、刘某某站场子,刘某某等人对现场人员进行辱骂。 

4.2017年5月5日,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给被告人焦某某打电话让其找人去郭某某经营的山亭**快递点站场子。焦某某纠集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快递点恐吓郭某某,张某某及其家人强行将**快递点内电脑两台、硬盘录像机一台、快递公章、快递单等拿走,将郭某某君威轿车一辆开走,影响了**快递点的经营。

2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4月清明节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在山亭区新城茗雅宾馆开房间后容留黄某某、房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罪犯档案材料等书;2.证人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辱骂、恐吓他人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宣东、赵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焦某某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案侦查卷宗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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