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2196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乡**村农民。2020年6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中午,吕某某(另案处理)在沧州市东光县被告人焦某某的驴肉火烧店内吃饭,饭后因中通快递员霍某某的三轮车挡住其道路,吕某某在中通快递门口对霍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夫妇出来劝架,在中通快递店内焦某某帮助吕某某殴打王某某、金某某,致王某某、金某某受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焦某某、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达成调解,吕某某、焦某某一次性给付王某某、金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协议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霍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同案犯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查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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