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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街道**西安市**二路**社区过渡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15日被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公安局抓获,并寄押于扶风县看守所2020年5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年6月1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害人周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名自称郭泽宇的男子。该男子告知周某某,其发现了名为“澳门财神娱乐城”赌博网站的系统漏洞,并通过该漏洞而获利,邀约周某某在该网站注册并充值,其可以帮助周某某获利。该网站提供了被告人焦某某和张某某的账户给周某某,周某某向焦某某和张某某账户共计转入人民币1070501.88元,焦某某和张某某账户转入周某某账户人民币19775元。现周某某已无法在该网站登录,周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1050726.88元。

被告人焦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工行卡(账户为6215593701029409774)和U盾卖给王某某,并根据王某某的要求绑定指定手机号码。焦某某根据王某某的要求挂失了4次银行卡,王某某为此支付给焦某某人民币2000元。在明知账户内钱款不合法的情况下,应王某某的要求,2019年11月28日和2020年1月11日,焦某某从其账户中取款人民币100000元和64200元,交给王某某人民币1442000元,并以借为名向王某某索取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友根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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