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住巩义市尚城华府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焦某某返还淡某某预付款124099元及利息损失。淡某某于2020年6月8日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焦某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焦某某家属代其履行完毕判决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手机转账截图、巩义市人民法院标的款收据、谅解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巩义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短信送达回证、罚款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淡某某、杨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孝利
检察官助理:王立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尚城华府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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