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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6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卢氏县**乡**菜市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3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2020年1月9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豫1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焦某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欠款36000元及利息。2018年5月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按照地址确认书向被告人焦某某邮寄送达了该判决书,焦某某收到判决书后未按判决规定的义务履行。2018年6月20日,李某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7月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按地址确认书通过邮寄方式向焦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通知其履行法定义务,焦某某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2018年7月16日,卢氏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再次向焦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焦某某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2018年12月30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焦某某送达拘留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对其司法拘留15日,焦某某被执行司法拘留后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2019年1月14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焦某某送达拘留决定书,对其再次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焦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焦某某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2019年1月2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焦某某送达罚款决定书,焦某某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罚款,也未履行义务,卢氏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2月28日,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21日,焦某某偿还李某某50000元,并取得李某某谅解。2019年3月23日,焦某某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焦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执行地,经办案机关多次通知仍不到案,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12月19日,焦某某被卢氏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2月20日,焦某某被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公安局亚科瑞克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阿克苏地区看守所。2019年12月29日,焦某某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焦某某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笔录、拘留决定书及通知书、执行报告、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王勇

检察官助理:肖  飞

2020年325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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