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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村**路新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8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甲等人在宁晋县**镇**村正十字街与被害人张某乙等人发生厮打,造成张某乙受伤的后果。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左侧6、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手环指、中指远节指骨纵形骨折属轻伤二级;肢体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焦某甲与张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张某乙对其表示谅解。2019年7月16日焦某甲主动到宁晋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条、现场示意图、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焦某甲的供述和辨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立江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甲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803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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