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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小区,现住承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8时许,在承德县上谷镇上谷村被害人曹某某家里,曹某某与妻子被告人焦某某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曹某某将焦某某打伤,焦某某用菜刀将曹某某面部划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曹某某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焦某某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左眼眶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承德县公安局现场查处打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书、传唤证、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承德县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承德县公安局上谷派出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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