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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正龙路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前人行横道扶母亲常某某过马路时,被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甘J96715号出租车撞倒。焦某某随后将魏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门拉开并在魏某某脸部捣了三拳,左腰部踏了一脚致魏某某受伤。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魏某某的身体,致魏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相国

书记员:何雅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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