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体育中心附近找被害人佟某某索要工程款,双方发生争执、推搡,接着相互殴打,焦某某持刀将佟某某及其妻朱某某砍伤。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佟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某的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2月2日,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陶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等勘验材料;5.被害人佟某某、朱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文瀚
陈长久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87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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