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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情人关系。2018年8月,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焦某某提出分手,焦某某表示不同意,以李某某的裸照及性爱视频相要挟,并称会把双方的关系告知其丈夫及母亲等人。在被害人李某某坚持分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焦某某提出要李某某支付十万元的分手费,索要财物未果后,焦某某打电话把双方关系告知了李某某的母亲,并把两人的床照通过短信发给了沈某某(李某某丈夫)。2019年2月24日,在本市坪山区洋母帐*巷*号****房内,被告人焦某某因分手问题打了李某某一巴掌。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小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2.书证:被告人焦某某的身份材料、聊天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19年6月25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量刑建议书;

4.涉案财物(贰部手机)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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