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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9115,汉族,小学文化,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曾因犯绑架罪于1998年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10分许,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被告人焦某某报警称其被人威胁后,民警郭某某和事业编民警马某某、文职警员邹某某立即临场调查,在询问焦某某情况时,焦某某多次辱骂马某某,并用手握住马某某的右手食指向下掰,经鉴定,马某某右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瓦房店市**医院急诊病志、人民警察证及大连市公安局工作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2.证人于某某、郭某某、邹某某、史某某、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及案发现场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焦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苏  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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