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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年3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4********,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镇**村**委**号,住子长市**镇**路**,工作单位无。2014年10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社区戒毒3年;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子长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0时许,在子长市镇**沟**沟三岔路口和贺某某家中,被告人焦某某魏某某因喝酒发生争执,被路某甲贺某某拉开,焦某某离开后,魏某某路某乙路小刚、贺某某又闲聊 一会,准备各自回家,魏某某路某甲在回家的途中遇见了焦某某焦某某就用手在魏某某的头上、身上乱打,魏某某也用手在焦某某的身上头上乱打,焦某某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在魏某某的头部、面部打了几下,致使魏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陕西省子长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 ,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归案情况说明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书8、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从宽处罚,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检察官助理:宜瑛瑛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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