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焦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鼎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0月2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焦某甲经人介绍花费人民币22000元在聂家桥乡十甲山社区茶场购买了胡某甲所有的一片树木。焦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将该批树木采伐并出售。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为32.8267立方米,材积为20.4115立方米,经济价值为23107.43元。
焦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无证采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汉寿县林业局案件移送函、胡某甲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胡某甲、张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张某乙、焦某乙、王某某、焦某丙、焦某丁、胡某乙所作证言;3.被告人焦某甲所作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并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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