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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抢夺等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11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4月2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18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罪,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焦某某于2018年4月6日16时许,在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47号“小俩口烧烤店”内,趁被害人韩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子上的黑色iphoneX手机偷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iphoneX手机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00元)。

2、被告人焦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10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黄金走廊8号楼55号门店VIVO牌手机店内,佯装买手机,趁营业员不备,将店内一部VIVOX21手机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vivo手机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00元)。

3、被告人焦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12时许,在海城市腾鳌镇中国移动利达营业厅内,佯装买手机,趁营业员不备,手拿店内黑以vivoX21手机盗走。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vivo手机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00元)。

4、被告人焦某某于2014年3月9日,在海城市**镇**村村民董某乙以收购玉米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乙的玉米8100斤,价值人民币8100元。

5、被告人焦某某于2014年3月9日,在海城市**镇**村村民薛某乙以能收购玉米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薛某乙的玉米14000斤,价值人民币14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董某甲、薛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柯娇
    检  察  员:  赵  野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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