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系同村邻居。2020年9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从家里搬来板凳,翻墙进入被害人于某某家院子里,通过一楼的窗户伸手将屋内的衣柜打开,翻找后未发现有价值的东西。焦某某又从被害人家中北屋西边楼梯上到二楼,进入二楼房间内翻找,亦未发现有价值的东西,后从其家中大门离开现场。
2020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滑县**镇**村其家中被滑县公安局高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页 无 正 文 )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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