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室。因谎报警情,于2019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疫情原因拘留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至10日间,被告人焦某某先后4次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附近、***村****号车库充电桩处、***村****附近等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汪某某的**牌电动车1辆(鉴定价格为1 920元)、被害人赵某某的**牌电动车1辆(不予认定)、被害人孙某某的**牌电动车1辆(不予认定),被害人周某某的**牌电动车1辆(不予认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 920元。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 5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155********)在原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