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身份证号码32108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焦某某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020年3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至本市秦淮区建康路115号踏浪网吧5号机位时,趁被害人季某某熟睡之际,窃取被害人季某某放置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Y85手机,价值人民币1283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给本市秦淮区*甲路**号**手机店主。次日,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800元销赃款,后发还给了被害人季某某。
二、2018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焦某某至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家具城**有限公司办公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办公室茶几上的两部苹果手机。被告人焦某某携手机逃离至店门口时被吴某某发现,被告人焦某某随即将窃得的两部手机从口袋内拿出放至旁边的花坛里。随后,被告人焦某某欲骑车逃离时被吴某某及周围群众抓获。
三、2019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至本市秦淮区*乙路**号**大厦**楼**室,趁被害人佘某某熟睡之际,窃取被害人佘某某放置在办公桌上的一部vivoY83手机,价值人民币466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购机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手机电子串号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季某某、吴某某、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 王小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879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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