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2006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3000元;201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经本院批准,5月13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鲁庄村南被害人何某某的“中国一汽配件”修理厂盗窃轮毂、旧电瓶、旧马达等汽车配件,后将被盗物品出售给废品站。
2、2020年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高保路口西100米路南被害人何某某的“中国一汽配件”门脸,盗窃现金300元、汽车轮毂、电动三轮车等物品,后将被盗物品出售给废品站。
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总价值21449元整,案发后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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