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火车北站市庄路北侧20路公交站台,趁人多拥挤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左后裤兜内的123.5元现金盗走,后被现场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素颖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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