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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6〕24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小区**号,无业。2002年5月23日因盗窃被劳教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火车北站市庄路北侧20路公交站台,趁人多拥挤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左后裤兜内的123.5元现金盗走,后被现场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素颖

2016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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