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9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单元**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焦某某带儿子到被害人李某某家玩耍,期间被告人焦某某趁无人之机将李某某放置在西南卧室床头柜第二个抽屉内的周大生牌黄金戒指、黄金项链、六福珠宝黄金手链盗走,后又在客厅门口鞋柜上将李某某丈夫的浪琴牌男士手表盗走,被告人焦某某回家后将上述物品变卖获得赃款76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3039元,浪琴手表因无法确定市场价格故终止认定。
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说明、谅解书、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照片及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退还了被盗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东平
代理检察员:曹明军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单元**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