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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焦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现住甘肃省**县**号。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12 日,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城关区中山路西单商场2 楼MIXMAX 专柜,趁店员马某某不备,盗窃该店门口模特身上的皮草上衣一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99元。破案后,被告人焦某某向马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999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就诊记录、病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焦某某精神状态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焦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杰、柳曼妮

2019年12月24日

附:

1.案卷3册、起诉书8份及量刑建议书3份;

2.被告人焦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3.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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