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单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新蔡加油站,趁被害人段某某加油车内无人时,将其渝D6****号比亚迪小汽车内副驾驶位置上的一个女式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710元、身份证1张,焦某某将包和身份证丢弃,赃款耗用殆尽。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焦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焦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段某某损失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的户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现场笔录;
5.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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