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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负二楼车库,盗窃10余根钢筋。同日19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旧家具市场被害人彭某某的门市,盗窃4个不锈钢盆子、1个不锈钢碗、3捆旧电线及一些废旧金属和杂物。焦某某将上述物品予以销赃。

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渝中区西三街绿优鲜农贸市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市场内解冻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112.5元的50斤白条猪肉及手推车1个,后予以销赃。

2020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中兴路公交车站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迅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并委托曹某某将车运至菜园坝火车站旁货运点,后因曹某某怀疑摩托车系焦某某盗窃所得,焦某某弃车逃走。同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渝中区南区路87号3单元盗窃放置在1-4楼的4个消防箱和4个灭火器,焦某某将消防箱毁损后准备带走时被群众捉获并报警。焦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因病于2020年1月7日停止执行拘留。同年1月9日,焦某某再次来到其盗窃猪肉的农贸市场时被保安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虹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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