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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江西省吉水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6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来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小广场博联网咖,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小米6(内存128G)手机盗走。当日中午,焦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赃款已用于日常消费。

2.2019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来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桥黑色玫瑰网咖,趁被害人童某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华为畅享9(内存128G)手机盗走。当日中午,焦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赃款已用于日常消费。

3.2019年10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来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博浪网咖总店,趁被害人潘某某到旁边电脑桌,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 R9S PLUS(内存64G)手机盗走,该手机已被民警依法扣押,并发还潘某某。

2019年10月29日20时许,办案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帕拉梅网咖将被告人焦某某抓获归案。

2020年3月10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三部涉案手机价值共2113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已对二名被害人(因另一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童某某的陈述;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辨认笔录及照片;

4.重庆市黔江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监控视频;

6.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马培清

检察官助理 陈胜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焦某某(电话:155796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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